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70年产权制度 不利于“以房养老”

发表于2014-11-13

   9月14日,国务院对外发布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《意见》明确提出,作为金融养老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,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。(《新文化报》9月15日)“你留下房子,我为你养老”,这种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养老模式,近年来国内多个地区都有过相关尝试,然而在实践中表现出了“水土不服”的症状,至今仍没成为较普遍的选择。究其原因,除了受“有房要留给孩子”这一传统观念影响外,也与我国有关产权制度的的不明确、不清晰有关。
按现有法律规定,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,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为40年,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。 权利的稳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。从现有的法律来看,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如何处置,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。一方面,《物权法》关于“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”的规定,只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,而对商用地在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,仍是一个未知数。另一方面,《物权法》虽然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,但这种“自动续期”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?如果是有偿续期,按什么样的标准来收?如果标准过高,显然也是公众无法接受的。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,就像是悬在产权人、房地产领域和养老市场头上的一把刀,随时可能给他们带来致命的危险和伤害。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,而且不利于私有权益的稳定,如今更是对“以房养老”制度的推广可能造成很大的制约。因为“以房养老”制度建立在房屋产权的明确归属和价值的可预期上。如果是房价上行期,“以房养老”问题不大,可如果是房价下行期,“以房养老”有可能遇到问题。
房屋产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,事关公民个人权益,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,社会各界历来十分关注。曾有一些地方规定“土地期满收回”、“出让人无偿收回”,触动了社会和业界敏感的神经,引发了民众对70年后房子归属问题的焦虑。在我看来,不论是有偿收回还是无偿收回,这种做法都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悖,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理念不符。在普遍民众的印象中,买了房子就拥有了永久的产权,可按一些地方的政策,土地期满房子甚至可能被无偿收回,这让民众如何接受?届时一旦地方政府与业主在房屋产权上发生争执,开发商在挣得钵满盘满后,很有可能早就不存在,业主的权益如何保护?
从解决“以房养老”制度瓶颈来看,从国家层次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期满处理问题,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已经刻不容缓。建议尽快启动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订,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“土地无偿续期”的原则,这既是得民心之举,更是贯彻《物权法》的法治原则和
精神。地方政府即使要“有偿续期”,也只能是象征性收费,不能再度造成民众负担。

上一页|1|
/1页